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一、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麒全黃仁田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22號),聲請法官迴避,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委任 林國明 律提出本件聲請之委任狀:按本件係本
院99年度重訴字第222號事件之原告(即本件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林國明律師於該事件民國100年1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以言詞提出聲請,惟並未提出聲請人委任其提出聲請法官迴避之委任狀。
㈡釋明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按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事件之原告(即本件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林國明律師於該事件以言詞提出聲請法官迴避時,未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舉其聲請原因,亦未釋明其原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田玉芬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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