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國陽具保人周張愛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5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周張愛子因受刑人周國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其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同法第11
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故被告雖曾逃匿,但若經緝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5,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嗣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竟未遵期於民國105年12月6日下午2時及106年1月12日下午
2時10分到案執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簽發拘票亦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等情,固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具保人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然被告業於106年2月15日緝獲歸案,此有本院職權查閱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通緝記錄表等在卷可佐。準此,足見受刑人雖在檢察官執行中曾因逃匿而遭通緝,但已經緝獲歸案,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再以受刑人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星年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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