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46號原告 吳忠謙
周育瑾 林宣妗 錢妍坊 被告 林俊宏
巫薏涵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44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㈠、被告林俊宏部分:前述刑事部分,因被告林俊宏於民國106年9月14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以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部分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刑事法律問題研究十二第347-349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㈡、被告巫薏涵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蔡廷宜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慈盈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