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48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小字第488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葉子欣
被   告 楊䨒漛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0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 楊翳 漛」之記載,應更正為「楊䨒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前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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