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78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等人間因94年補字第232號命補繳裁判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逕內向本院如數補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