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4年度虎小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虎小字第7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吳森桂
被   告  蔡汶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捌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玖
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王政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