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1591號
原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000000
  00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21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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