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1591號
原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000000
00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21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