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39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住居所並提出其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
;如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
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乙○○之住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
新村372號送達訴訟文書,惟因路名欠詳而遭郵務機構退回
,致無法送達,是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之地址並非正確,其
起訴即與首揭條文規定之程式不符,自非合法。爰依上開規
定裁定命原告限期補正如主文所載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