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18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