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上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904號上訴人和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 律師
李維中 律師 林子堯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移民署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602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5,352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5,352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602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范明達法官葉珊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