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266號原告同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暐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 豪昱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9年度司促字第12590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新臺幣(下同)5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361萬6,6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3萬1,85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3萬1,35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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