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親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親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親字第五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新台幣壹佰叁拾伍元,尚欠新台幣貳仟捌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張百見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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