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小字第4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竹小字第四五一號
原告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及按每月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黃珮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黎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