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4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4300號債權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振翔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於請求原因事實欄自陳本件請求之標的物為其與債務人因簽訂契約而出借予債務人之產品(包括:3D臀型量測系統+電腦+評估椅、3D臀型坐墊+矽膠、頭靠、護胸固定帶、分腿器、調整型(坐、背)、2000型輪椅15"等(證物二),嗣後因終止契約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返還上開物品,而未獲返還云云。據上所述,債權人所請求者,即屬「特定物」而非「種類物」,從而即與支付命令係以請求「可代替物」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之要件有違,其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李菊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