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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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8日所為之民
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姓名「 張蕙芳 」之記載
,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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