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原告 黃耀賢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
蘇家頃 (即蘇吉郎之承受訴訟人)
蘇美淑 (即蘇吉郎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0鄰○○路○段000巷00號
蘇美蓮 (即蘇吉郎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蘇陳彩雲、蘇家頃、蘇美淑、蘇美蓮為蘇吉郎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吉郎於起訴後之民國114年2月11日死亡,但因有訴訟代理人,故本件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之規定不當然停止,並已經本院定期宣判在案。又蘇吉郎之法定繼承人為蘇陳彩雲、蘇家頃、蘇美淑、蘇美蓮四人,有除戶戶籍資料及相關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又上四人均未聲請拋棄繼承,亦未於審理中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渠等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卉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