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42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丁○○○○○○相對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等4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91年8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1年8月7日起至126年8月6日止,以擔保相對人丁○○○○○○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丁○○○○○○於91年8月26日,邀相對人乙○○、丙○○、戊○○○等3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為101年9月5日,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丁○○○○○○自98年2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813,99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8年5月1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8年5月21日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24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大埔││386-19│建│00│00│17.00│全部│ 郭勝宏郭尚 │││││││││││││文、丙○○、│││││││││││││乙○○、 郭蘇 │││││││││││││ 春惠 持分各1/│││││││││││││4│├──┼───┼────┼────┼────┼────────┼─┼──┼──┼──────┼─────────┼──────┤│002│彰化縣│彰化市│大埔││388-20│建│00│00│80.00│全部│郭勝宏即郭尚│││││││││││││文、丙○○、│││││││││││││乙○○、郭蘇│││││││││││││春惠持分各1/│││││││││││││4│└──┴───┴────┴────┴────┴────────┴─┴──┴──┴──────┴─────────┴──────┘┌─────────────────────────────────────────────────────────────┐│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24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172│彰化縣彰化市中│彰化縣彰化市大│鋼筋混凝土加強│1層:45.60;2層:57.44││全部│丁○○○○○○││││山路1段556巷76│埔段388-20地號│磚造2層樓房│;騎樓:11.84;合計:1│││、丙○○、 郭青 ││││號│││14.88│││鑫、戊○○○持││││││││││分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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