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958號
原 告 吳芷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粒粒冰品國際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77,9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其中原告
聲明請求給付預告工資23,333元、未休特別休假2日工資2,333
元、未結清薪資16,333元部份,因具有工資之性質,依上開規定
,暫免徵收上開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500元(1,000元×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即500元(1,000元-500
元=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