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951號
原 告 陳爾薇
被 告 臺北市私立學善文理補習班(市昭: 劉毅 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貳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新臺幣伍佰元,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