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951號
原   告  陳爾薇
被   告 臺北市私立學善文理補習班(市昭: 劉毅 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貳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新臺幣伍佰元,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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