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更一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17號上訴人 謝馥璘
吳永淇 吳淑華 吳淑梅 吳驊珉 張吳淑靜 吳愛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被上訴人 吳呂秀英
吳玲伶 吳建中
吳秉翰
吳欣儒 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4日上午10時30分時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並應於109年12月21日前具狀指明所提出各次錄音譯文中,原審被告 吳永盛 向上訴人表示認識其請求權存在之具體對話內容究竟為何,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洪純莉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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