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中簡字第2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錦然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2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本案被告廖錦然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爰依法改行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