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2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224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世承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1483號、第1806號),於同年10月8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