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佳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佳筠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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