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85號債權人日商恩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務人 鄭忠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另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標的雖載自民國2020年4月16日起算利息,然根據一般社會通念及習慣,西元紀年及民國紀年常有混用情事,依常理不可能請求1,000餘年後的利息,依照客觀解釋原則,其利息起算日應為民國109年4月16日,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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