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93號原告 柯政弘 訴訟代理人 陳呈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柯俊傑 等四十六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柯生得 、 柯生來 之死亡證明文件,並陳報其繼承人名冊及繼承系統表。
二、請提出 楊瑞權 、 楊秀惠 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民國109年12月29日準備書續狀當事人欄漏列 黃馨慧 (訴之聲明第二項及附表中均有),應提出將黃馨慧列入當事人欄之準備書狀46件。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