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029號
原   告  陳婕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村堂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4,55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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