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1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複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
       鍾奇維
被   告  許明堂
訴訟代理人  賴蕙珠
被   告  賴彥廷
被   告  賴彥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
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
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
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8年4月16日具狀追加聲明,請求確認
被告許明堂與訴外人 賴陳玉嬌 間就坐落嘉義市○○段○○○號
建物在民國87年11月20日所設定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的
抵押權及所擔保的債權不存在。而本件抵押權擔保的債權是
300萬元,已經被告許明堂 陳明 在卷。因此,本件因為原告
前述追加,訴訟的一部已經不屬於簡易程序,當事人又沒有
表明願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因此,本院依照前述規定,裁
定將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繼續審理。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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