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三九0七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二七五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莊金屏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十月│├────────┼──────────┼──────────┤│犯罪日期│九十七年三月七日│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九十七年度偵│臺中地檢九十七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六二三0號│字第九八五五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三六│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九││實││八號│九七號││審├──────┼──────────┼──────────┤││判決日期│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三六│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九││決││八號│九七號││├──────┼──────────┼──────────┤││判決確定日期│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備註│臺中地檢九十七年度執│臺中地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八四九五號│字第一二四九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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