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98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2年4月3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3,25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拍賣抵押物者,須抵押權人始得為之。惟查,依相對人甲○○提出列印時間為98年8月24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豋記謄本,其上並無土地他項權利部之記載,本件抵押權登記顯已塗銷,有該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聲請人既已非抵押權人,揆諸首揭法條,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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