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告 藍秋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千富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損害賠償,然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以108年度補字第852號民事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之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6,340元,該裁定已於同月27日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件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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