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號原告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法定代理人 陳素芬 原告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 律師
陳紹倫 律師被告慶陽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1,461萬2,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萬0,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