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被告 湯俊龍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湯俊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湯俊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172元,應繳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邱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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