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8號上訴人 黃林阿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潘崑和 、 潘金環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民國101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