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95號原告 劉文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美娥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