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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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79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維翔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蔣維翔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