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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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46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英輝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英輝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設籍於高雄市楠梓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因債務人送達處所均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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