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216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于浩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26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于浩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于浩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又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罪,係於役齡男子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際即已成立,而役齡男子嗣後於徵兵檢查無故不到,實為其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行為之必然結果,而屬其犯罪狀態之繼續,不另論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罪,併予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皆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為在國外就業及生活,竟於經核准出境後滯留國外不歸,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有不該,應予責難;參酌被告之舅母 練敏清 具狀表示被告業已移民居住、工作於加拿大(見偵卷第77頁),可見被告具有相當之經濟能力,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程秀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記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芷嫺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2642號被告于浩男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
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于浩係民國79年次之役齡男子,於106年10月間以國外就學名義申請出境,經核准後,於同年10月31日出境,依規定應於109年2月9日前返國,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屆期未歸,臺北市大安區公所遂於109年3月4日以北市安兵字第10960047386號函催告其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仍滯留國外未歸;復經臺北市大安區公所於109年10月12日以北市安兵字第1096023782號109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通知其應於109年12月24日13時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接受役男徵兵檢查,屆期仍滯留國外未到檢,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兵籍表1份、歷次入出境紀錄影本3份、臺北市大安區公所109年3月4日北市安兵字第10960047386號函、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2件、臺北市大安區公所郵務送達證書2件、臺北市大安區公所109年3月9日北市安兵字第1096005133號公告及公示送達證書各1件、公示送達照片2張、109年10月12日北市安兵字第1096023782號109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1件、臺北市大安區公所郵務送達證書1件、臺北市大安區公所109年11月3日北市安兵字第10960254252號公告及公示送達證書各1件、公示送達照片2張、徵兵檢查醫院名冊各1份、役男戶籍代辦遷出記事及役男父母等戶籍資料、被告最新個人基本資料及入出境紀錄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于浩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兵役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30日
檢察官程秀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嘉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