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志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有期徒刑4年5月、8年6月,合計刑期12年11月及98年12月23日入監),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0年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09971號函(其中關於說明欄記載「二、綜合評估:㈠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㈡再犯可能性評估:低危險、㈢量表Static-99:中低、㈣量表MnSOST-R:低」等語)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其中「犯妨害性自主罪受刑人強制治療情形」欄記載:「北監第100年度第2次篩選會議(100.01.26)需身心治療,花監107年度第3次治療會議(107.06.07)評估通過,認定符合刑法第77條「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目前持續輔導中等語),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黃玉婷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錫欽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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