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154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韓正楠 訴訟代理人 林桓誼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高賀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五項關於「廢棄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廢棄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游悅晨法官江春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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