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5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具保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拘未獲等情,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