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6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世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世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世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10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就附表編號4至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3、10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按,則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執行刑,自屬正當。又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8年11月29日,而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8年11月29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此外,復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經本院傳喚受刑人到庭表示意見,受刑人到庭後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乙節,亦有本院111年9月6日訊問筆錄在卷為憑。爰考量受刑人本件所犯各罪之罪質、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就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有關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末按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93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參照)。查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罪刑固已於109年4月9日因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然因附表編號2至10所示部分罪刑迄今仍未執行完畢,且本案確亦符合刑法第53條所定定執行刑之要件,依據前揭說明,當不因其中第一罪已執行完畢,致無法再定執行刑,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月又20日犯罪日期108年1月20日107年5月12日106年1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41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1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4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壢簡字第1723號108年度壢簡字第2516號108年度壢簡字第2157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14日109年3月24日109年4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1月29日109年4月29日109年5月12日備註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於109年4月9日因徒刑執行完畢。⒉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4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⒊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5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⒋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28日至108年8月30日108年8月27日108年9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984、5329、5497、5850、6019、6020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898、15899、15900、1590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898、15899、15900、1590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471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594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594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23日110年5月7日110年5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9年8月26日110年7月15日110年7月15日備註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於109年4月9日因徒刑執行完畢。⒉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4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⒊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5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⒋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10日108年7月30日至108年8月14日108年8月16日至108年8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898、15899、15900、1590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038、9151、2131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038、9151、2131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594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20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20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7日111年5月25日111年5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10年7月15日111年7月11日111年7月11日備註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於109年4月9日因徒刑執行完畢。⒉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4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⒊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5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⒋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10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犯罪日期108年8月20日至108年9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038、9151、2131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20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案號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11年7月11日備註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於109年4月9日因徒刑執行完畢。⒉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4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⒊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5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⒋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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