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92號原告 劉民信 被告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慶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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