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7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17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17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諺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00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168號、第2261號、第2262號、第2263號、第22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如附件之起訴書所示,因認被告陳諺宇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定有明文,再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該法第8條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陳諺宇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
人從事詐欺行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8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收受,而容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0年8月30日前某時,由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台灣亞馬遜跨境購物平台」與 彭春檳 聯繫,佯稱可透過台灣亞馬遜跨境購物平台代購獲利云云,致彭春檳陷於錯誤,於110年8月30日9時50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轉帳新臺幣1萬8,000元至上開陳諺宇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此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
11年度偵緝字第677號起訴書之起訴事實,並認被告陳諺宇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本件起訴意旨亦係因被告陳諺宇提供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致本件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是本件與上開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之案件具有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之關係,乃屬法律上同一案件。
㈡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開起訴案件,於111年8月4日繫
屬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由該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14號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而本件則係於111年8月8日始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文章戳可憑,本件繫屬既在上開另案繫屬之後,則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自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而應依首開法條,逕行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林慈雁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000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26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262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26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26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168號
被告陳諺宇男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新北○○○○○○○○)現居新竹市○區○○路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諺宇明知金融帳戶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行為而用以處理犯罪所得,使警方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30日前某時,將其所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 張瑈恩林新忠萬宏霞陶慧娟陳佳懷 ,致張瑈恩、林新忠、萬宏霞、陶慧娟、陳佳懷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上開帳戶。
二、案經張瑈恩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林新忠、萬宏霞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陶慧娟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廖峻毅 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諺宇於偵查中之供述證明上開帳戶為被告申設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陳諺宇、林新忠、萬宏霞、陶慧娟、廖峻毅、被害人陳佳懷於警詢中之指證證明告訴人陳諺宇、林新忠、萬宏霞、陶慧娟、廖峻毅、被害人陳佳懷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之事實。3被告上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申用資料及交易明細證明告訴人陳諺宇、林新忠、萬宏霞、陶慧娟、廖峻毅、被害人陳佳懷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入被告上開帳戶之事實。
二、被告固以帳戶遺失置辯,惟查:㈠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係存戶持有該帳戶內款項
之證明,帳戶提款卡具有自帳戶即時提取該帳戶內之款項、轉帳,甚至變更密碼、臨時借支現金等功能,由重要性、方便性而言,若非隨身攜帶,亦必妥為保存,不使之輕易外流,若不慎遭竊或遺失提款卡,金融機構均有提供即時掛失、止付等服務,以避免存款戶之款項被盜領或帳戶遭不法利用,為維護自身權益,殊無不儘速辦理掛失止付之理,且辦理該等手續,實屬輕而易舉,並無何特別困難或不便之處,從而竊得或拾獲他人帳戶提款卡之人,因未經失主同意使用該帳戶,自無從知悉失主將於何時掛失止付,恐其不法取得之帳戶隨時有被失主掛失止付之可能,致因已掛失止付而無法使用該帳戶或轉入該帳戶之款項因而無法提領,自不敢冒此風險,貿然使用該帳戶做為詐欺帳戶。
㈡復參以本案告訴人等匯款後,該帳戶旋即遭人將前開款項全
數提領取出,此觀上開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即明,更可見詐欺集團在向告訴人為詐騙行為時,確有充分把握該帳戶不會被帳戶所有人掛失止付,況就詐騙集團而言,該集團既有意以人頭帳戶收贓,當無選擇隨時有掛失或帳戶所有人預先提領等風險之帳戶使用,蓋現今社會多有貪圖小利而租售帳戶之人,僅需些許代價,即可取得無風險之帳戶使用,實無勉強使用遺失或詐得帳戶之必要,否則,若帳戶所有人在詐騙集團成員取贓前,先行提領或掛失,詐騙集團即無法遂行詐財目的。
㈢另被告自承:伊台新的密碼好像是54783,但伊有在提款卡上
貼密碼,伊於110年4月底遺失上開帳戶,而且遺失上開帳戶不久後,伊就接到台新銀行通知變成警示帳戶等語,然查,本件告訴人林新忠等人之匯款時間係於110年8月,可認被告上開所述不實,且被告一方面自承知悉上開帳戶之密碼,復又稱有貼上開帳戶之密碼在提款卡上,說詞反覆不一且顯然矛盾,可認被告上開所述係屬臨訟置辯之詞而難以採信。
㈣從而,被告前揭所辯,顯屬事後卸責之詞,自無足採,應堪認定上開帳戶應係被告交付予詐欺集團使用。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為詐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審酌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檢察官林穎慶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王慧秀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方式金額(新臺幣)1告訴人張瑈恩110年8月30日9時23、25分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自110年5月間起,以Clubhouse社交APP暱稱「 陳進榮 」之人,向告訴人張瑈恩佯稱有1投資型交易合約可獲利云云,告訴人張瑈恩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10萬元、6萬元2告訴人林新忠110年8月30日9時47分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自110年8月22日上午10時起,以通訊軟體臉書暱稱「 婷婷 」之人,向告訴人林新忠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告訴人林新忠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3萬元3告訴人萬宏霞110年8月30日11時12分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自110年8月21日13時37分起,以交友軟體Tinder暱稱「Tyrone」之會員,向告訴人萬宏霞佯稱有1博奕網站可獲利云云,告訴人萬宏霞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4萬元4告訴人陶慧娟110年8月30日11時35分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自110年7月26日起,以通訊軟體臉書暱稱「 李國來 」之人,向告訴人陶慧娟佯稱有1投資平台有漏洞可獲利云云,告訴人陶慧娟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10萬元5被害人陳佳懷(未提告)110年8月30日19時55分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自110年8月中旬起,以交友軟體ZOE暱稱「SMILE」之人,向被害人陳佳懷佯稱推薦投資理財平台可獲利云云,被害人陳佳懷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4萬5,000元6告訴人廖峻毅110年8月28日13時24分、110年8月30日10時16分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於110年8月28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 蔣依依 」之人向告訴人廖峻毅佯稱:推薦遊玩五分彩遊戲,但須先匯款才能開始遊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1萬元、1萬5,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