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外,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如均有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情形者,合併定執行刑後,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亦應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02號判決意旨)。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二罪,分別係於民國93年6月10日、93年6月10日判決確定,均係在刑法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前確定,依上開說明,關於定其應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為之,並無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
二、次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於96年5月11日假釋出監,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上開規定,附表所示各罪之原宣告刑,即視為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附表「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欄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2年7月5日│92年3月4日至92年12月4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2年度偵字第12162號│臺中地檢92年度偵字第12162號││年度及案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93年度上易字第49號│93年度上易字第49號││審│││││├────────┼──────────────┼───────────────┤││判決日期│93年6月10日│93年6月10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3年度上易字第49號│93年度上易字第4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年6月10│93年6月10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32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臺台中地檢│臺中地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