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174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代 理 人 賴冠文
被 告 顏秉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年九月二十
一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同年十月
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家毅
本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