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319號聲請人 鄭瓊芬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鄭德宣 之父母 鄭祖立 、 鄭蕭鳳妹 之除戶謄本或最新戶籍謄本。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