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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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1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品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新基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1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承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