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宏興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宏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宏興前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57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許宏興原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嗣經變更刑期為有期徒刑6年2月,業經法務部
109年12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901994510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交上訴字第8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周賢銳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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