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21號上訴人即被告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等人間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2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即本件判決命塗銷之抵押權擔保債權額。其餘敗訴部分不併計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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