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字第11號再審原告 楊玉如 再審原告 李典勇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楊蔡黎雪 等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1萬781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萬040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羅培毓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秋淑